《设计的大地》连载10——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9-29   来源: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


李光涵

全球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项目主任

[ 摘要]

随着全球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中国乡村的传统农耕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其发展模式也面临着复杂的变化。在面对乡村的建设开发和现代化转型的浪潮中,有必要针对拥有既定价值的历史传统村落制定出一套符合现实状况,同时又有可操作性以及前瞻性的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这类复合型遗产本身就兼具物质与非物质、自然与营造、时间与空间、文化与社会结构等多面性元素的结合,在历史的演进中不断变化却又具有传承延续性,固有的“文物”保护理念显然已不敷适用。从政策管理机制到具体生活和生产方式以及营造环境的提升,各方面都需要在保护的基础上注入活化的设计引导和思考。我们应重新认识和界定乡村文化遗产的价值,除了物质表象的历史文化特征以外,如何辨识和延续其健康的自然变化规律,保存村落社区的生命力,以及传承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

中国的传统社会根基是由大部分小自耕农所组成的农业文明,它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如费孝通所言,“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1] 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农业文明历史的农民大国,乡土文化可说是一种为最大多数人所创造以及服务的文化。这种文化植根于土地、取资于自然,对于其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依赖性,一旦扎根,在常态下是不会有剧烈的迁移流动。因此相较于城市社会,尤其是那些地处偏远、对外交通联系不便的村落,更是具有浓厚的地域性文化特色。2011 年,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了农村人口,达到了51.27%。人口结构重心所经历的根本性变化也昭示着中国乡村和其所承载的“基层乡土性”正面临着巨大的冲击。

一、乡土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在新一轮农村建设和开发的热潮中,传统村落作为一种文化遗产类型,近年来逐渐得到重视。乡村文化遗产是指基于传统农业文化背景,在人类与自然长期共同作用下而形成的聚落型文化遗产,也是现在泛指的传统村落或古村落。本文所论的乡村文化遗产专指已被认定为含有既定历史、艺术以及其他复合性遗产价值,并且因此被列入具有法制或普适认可地位的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传统村落。这可以包括世界遗产备选名单、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民族村寨等。基于现有管理体系的限制,这些保护认定的实施都各有局限,往往无法兼顾经济产业、建设和社区发展以及文物本体与非物质遗产保护等多层面的整体考量,甚至会出现管理职权交叉或从缺的情况。2012 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的调查与认定,目前已分两批评出共1561 个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村落。尽管如此,这些名单中的村落只是全国现存村落总数量中的沧海一粟,而对于保护名录上列的村落能够享有什么样的具体法定地位、政策扶持和实质的保护措施,也不甚明确。

在现今中国的遗产保护语境下,对于村落保护的理论和方法还是停留于比较显见的物质层面,无法突破固有对文物本体的静态保护观念,因而出现了形式化保护和过度商业化等现象。很多时候,这些保护方法甚至是令人担心的——缺乏文化敏感的短期开发或扶贫项目因密集的基础建设骤然改变了村落的文化景观与文化体系,却没有重视建设一个富有生命力与健康自主发展的社区。[2](图1)

与此同时,在面临全球化和城镇化热潮的今日中国,对于传统和手工的追寻开始成为另一种反向潮流,并且逐渐将目光转向乡村,其所保留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许多现代城市人来说成为一种符号化的向往追求。例如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强烈文化特色以及乡土手工技艺的传承,成为了当下一些设计师探寻当代本土文化和回归“手作”为设计基础的灵感温床,并出现了以经济利益为主要推动力的生产性保护的做法。但在创意产生语境和市场消费人群都来源于城市,非物质乡土文化的输出成为一种主要为城市社会服务的商品后,原本应作为文化主体的乡村就有可能沦为生产代工的下游处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培育这个文化根源的原生环境和社会体系的存在价值也不再发挥作用;只要掌握了商品生产的资源(人工、技艺、原材料、符号化的元素等),经济活动的链条可转移到任意合适地点。

因此,我们对乡村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应该有更全面的认知,而不只是狭隘地截取一个环节,忽略了这个价值取向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整体社会环境。这终将导致一种表面的符号化现象,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生命力。

二、村落文化景观保护的基本理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2 年提出了“文化景观” 的概念,提出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使其可持续发展。文化景观的定义可总结为:“人们依靠所生存的自然环境,按照自己的需要利用自然界所提供的材料, 有意识地在自然景观之上创造出的景观。”[3]



聚落类的文化景观随着历史的进展,反映过去居住在该地区的文化集团的变迁和发展,不断变化却又具有一定的承继性。其传统风貌和空间肌理反映着生活生产、风俗习惯、社会结构等地方文化特征,以及地形地貌、自然植被、道路水系等环境特征,兼具物质与非物质、自然与营造等多面性元素的结合,是一个独特的整体。[4] 这些特征在历史的演进中不断变化却又具有传承延续性,因此也是一种现时进行的活态遗产。这类文化遗产最重要的载体就是生活在其中的主体——聚落的居民。在保护文物本体以外,也需从当地人的生活实际需要和将来发展出发,承认社区发展变化和生产经济对于延续遗产地生命力的重要性。

近年有一些专家开始在中国提出以文化景观的“动态”概念来看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并且于2008 年10 月发布了关于村落文化景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贵阳建议》,开始在以贵州为主的西南地区试行。[5]《建议》中除了总结村落文化景观多维度的横向特征和纵向演变特性以外,也强调了有关其保护和发展的复杂性,并且“倡导政府在政策导向、法律体系构建、技术保障与资金筹措、资源整合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重视村落发展诉求,维护村落文化景观发展途径的多样性”。

综上所述,村落文化景观的整体保护与其发展是密不可分的。除了物质表象的历史文化特征以外,更重要的是理解村落形成的历史背景,认识其常态演化规律和进程,再依从当代人的需求和价值观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愿景进行合理的保存和变更,而不是硬性地将现存的村落形态凝固在一个不符合现代生活方式的随机时空状态。在重视地方社区诉求的同时,也要认可保存遗产本身的普世价值,以及所需进行的保护干预和对未来发展建设的引导,并且在保护的基础上注入活化的设计思考。

传统的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中是要保存历史构件和材料的现状,最大程度延缓或减低其变化,以延续其物质存在的价值。但随着遗产的类型和概念越来越拓展和复杂化,许多遗产类型的价值评定已超越其物质表象层面的独大价值。以村落文化景观为例,贯穿其中的历史脉络、人文元素和生活氛围与承载这些内涵的物质载体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而这种情境中所讨论的保护设计也不应只局限于风格或形式上的体现,更应作为一种整体性的活态制度,包含了从政策管理机制到具体生活和生产方式以及营造环境的提升的思考。

三、村落文化景观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在中国目前还只是处于探索实验阶段,目前还无法总结出一套具有验证性的系统方法,本文只能根据迄今的一些经验浅谈几个简单的原则性做法。

村落文化景观的物质环境可分为建筑本体和宏观的整体环境。整体而言,除了个别已确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和传统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建筑以外,大部分传统村落建筑,尤其是民居建筑,其传统建筑风貌特征已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整改,甚至有部分建筑已彻底改头换面。公共建筑由于其历史象征意义和纪念性价值较为突出,传统使用功能还有延续,因此对于这类建筑的保护修缮还是以尊重历史传统结构、特征风貌和格局为原则,就算有大修或重新修建的行为,也是以恢复传统风格为主,保护设计原则和做法上比较不存在争议性。传统民居建筑则因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在审美与功能、保护与改造之间的分寸拿捏很难订立统一标准。如何将老宅的传统结构和布局与现代生活需求相配套,同时又能不损害其历史和艺术价值并与整体环境风貌相协调,就需要结合使用者的实际诉求、改造技术研究和理性的设计分析。

总体而言,传统村落民居建筑的保护与更新策略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做法,必须根据建筑本身的保存状况、是否有法定保护地位(如文物保护单位有较具体的施工要求)、历史艺术文化价值、位置(如是否占据村内风水龙脉、景观关键节点等)、使用功能、造价等,结合实际情况因地考量。单体建筑的保护与改造设计还需与村落整体基础设施,如上下水、排污、垃圾处理、安全消防等的入户设计相结合。除此之外,保护与改造工程的技术与资金来源以及村民保护意识的程度也会造成影响。例如村民自费修缮和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就会导致不同程度的技术应用和造价承载度,而保护意识比较强的村民只需要有适度的引导和辅助,而不是较为硬性的法规管理手段。

除了对现存历史和传统建筑的保护设计与改造以外,传统村落的新建设营造设计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时代的前进,人与自然的互动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和发展。因人口增长而出现的建设需求是乡村生命力延续成长的征兆,一味硬性地划定保护范围,刻意扼制新建结构的产生是不现实的,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在不破坏传统村落形态和景观的情况下来合理安排新建设用地。

首先,从选址上来说,乡村的生产用地,无论是农耕地或是一些特色传统产业如手工造纸等都有其特定的环境要求,而在传统建筑已经占据了村落范围内大部分土地的情况下,如何节约土地、避免占用珍贵的生产用地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历史城镇和乡村的建设往往存在着一个迷思,认为风貌协调就等同于统一或格式化的建筑风格。其实只要分布位置、形体、体量、密度等大原则与传统村落环境有结合性的考量和控制,与现存村落景观相协调,传统村落的新建设还是应以村民自发性的行为为主,并允许由此产生的创造差异性。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可从旁给予技术支持和引导,但不鼓励外来主导的短期大型建设项目。传统村落的民居建筑是一种顺应环境、感应自然美加上后天经验累积所衍生的建筑类型,其建成规模和坐落分布是根据村落人口数量变化有机发展而成,延续这种发展规律也是村落文化景观动态保护的目的之一。(图2 、图3)乡村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村落文化景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资源保护的情况来看,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可输出为产生经济效益的特色产品,如特色手工艺品、农产品等;第二类是无法直接输出成为商业产品但可为村落本身增添旅游特色从而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如歌舞、节庆、饮食等;第三类是无法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但是村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如风俗习惯、信仰崇拜等。

第一类若是在生产过程中没有环境上的特定要求或原材料的供给问题,那就有可能脱离其原生的乡村环境。这通常出现在经过长期自然发展过程中,由于区位、物产和传统,某些特色产品生产的特种工艺逐渐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乡村中,并且其特色产品逐渐在相当范围内形成了被消费者认可的销售区域。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和对外部销售信息的掌握,这些乡村中掌握特种工艺的许多工匠选择离开乡村到可能销售更多产品的城市和地区居住,使得原先兴盛的乡村已经衰落。[6] 又或者这个产品或工艺已失去传统消费人群或功能,但随着旅游开发或和城市的扩大联系从而找到新的现代定位,因此随着新兴的市场而迁移。

尽管通过经济活动能够达到保存生产这些特色产品的特种工艺的目的,但脱离了其原生语境的工艺产品只可能随着消费需求而发展,失去其文化自主性。比方说苗族银饰已是许多城市地区常见的旅游产品,但这个饰品文化的形成是和苗族的歌舞、节庆、服饰、信仰崇拜、生活方式等方方面面息息相关的。例如造型和图腾的特殊文化意义、佩戴场合、穿戴者的年纪和身份、与之搭配的服饰发型等都可会影响饰品的创作导向。(图4、图5) 乡村文化本就是顺应自然生成, 具有使用的生活情趣,在乡民一种集智的情况下衍生而成。脱离了孕育这个文化的整体语境,大部分匠人只能成为设计师或市场导向的加工技师,丧失了在文化原生环境内通过这种集体创造能力持续自主演化发展的创作空间。乡村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文化形成是和整体自然环境、历史、民族地域性、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社会因素等方方面面环节紧紧相扣,只抽出一个片面来检视放大培养,有可能对其往后的发展造成异变。

结语

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主要可体现在三个层面:物质、非物质、制度。而这三个层面又都是息息相关,无法独立分割出来的。物质泛指村落的整体空间环境, 包括人为营造的构筑环境(公共与民居建筑、道路、水系、公共空间与设施等)、其周边自然环境以及两者相结合所产生的人文景观(依地势地貌而建的村落布局、农田、外围林地等)。非物质覆盖的层面包含语言、节庆、歌舞、服饰、工艺、饮食等共同记忆要素,还有地方的信仰崇拜体系以及与其所产生的仪式、精神空间和地标、礼仪习俗等。制度则是村落传承的社会生活和组织运转,以及未来社区能够自主管理、维护和应用这些遗产以及平衡发展的实际考虑。

由此可见,村落文化景观已经超越一般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还需考虑有关自然保育、生产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文化、社区发展等多方面领域。事实上,这里所讨论的是一个完整聚落生态系统的保护,而村落生态系统又受到许多外在大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冲击,本身是非常被动和弱势的。所谓的保护其实是尽可能保留衍生这个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人与其居住环境,使得在这环境下所累积的共同社会经验能继续在当前和未来的生活发生作用。因此,保护的意义并不是在将上述所触及的内容形式全都保存下来,这是不现实也不自量的,尤其是涉及共同文化记忆和民俗生活方式的层面,这完全取决于当代相关利益集团的自身意愿。重点应将适应地方条件的特色人居环境进行保存和提升,对其经济生产和社区发展进行辅助和宣导,吸引并鼓励居民继续在其中生活。在这个前提下,先人所传下来的共同社会经验和生活基础,亦即文化,经当代人的消化应用,才有可能继续在其原生环境中有机地承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纵使有消亡新生,也属正常规律。从保护干预的角度来说,若某个遗产要素的消亡必不可免,可尽力做好调查记录的工作,或进行标本式的保护,但除此之外,任何过多的外来干预而非地方社区自生意愿所驱动的保护行为难免会沦为形式。

[ 注释]

[1]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1 页。

[2]《 贵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百村计划”——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未发表项目文件,贵阳,2012 年。

[3] 杜晓帆:《保持文化遗产在时代变迁中的生命力——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载《今日国土》,2006 年9 期。

[4] 单霁翔:《走进文化景观遗产的世界》,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第98 页。

[5] 2008 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北京办事处、国家文物局、贵州省文化厅、北京大学、上海同济大学主办,贵州省文物局承办了中国·贵州——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于2008 年10 月25 至27 日在贵阳召开。来自国内外约八十名知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发展”的建议》(《贵阳建议》)。

[6] 孙华、陈筱:《传统乡村保护与发展规划》,发表于2013 年7 月25 日,中法乡土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会,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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