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证从事危废经营怎么罚?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医废处置技术和设备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4月14-16日   地点:陕西 西安

会议针对生态环境部先后修订的医废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高温蒸汽消毒、医废焚烧处置及医废消毒处理设施等一系列技术规范

医废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火热报名中... ..

联系人:靳艳云   18311153598(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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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证从事危废经营怎么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违反相关规定,适用《固废法》第114条“双罚”制罚则时,应当处100万元—500万元还是10万元—100万元罚款存在争议。笔者建议,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同样处100万元—500万元罚款。理由如下: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


《固废法》第114条第一款对应的违则是该法第8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其中,第80条第一款为义务性规定,明确只有单位需要申请许可证,该条规定是出于实践中,只有单位才有资格申请许可证;第二款为禁止性规定,未对实施主体的类型进行限制,从实践角度,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均可能实施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另外,单位还可能实施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固废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从文义上并未对100万元—500万元罚则所适用的对象进行限制,只是针对实施主体为单位的情形进一步对相关责任人增设了“个人罚”。


另外,从《固废法》条文体系内违则和罚则应当相呼应的角度,违则禁止性条款规定的实施主体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那么相应罚则中规定的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所针对的处罚对象也应是相一致的实施主体,即包括个人等所有主体。


因此,从文义上来看,《固废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的处100万元—500万元罚款的适用对象,并未排除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理解


实行“双罚”制,即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单位的,将不仅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相关责任人,有利于降低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参与、纵容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生态环境领域的“双罚”制,最早出现在201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双罚”制度。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应用十分广泛。在实际操作中,不论对个人、个体工商户还是单位所实施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一律处20万元—10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罚款;同时,针对实施主体为单位的,对相关责任人加处“个人罚”。目前来看,不论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对此均无争议。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双罚”制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双罚”制虽然源自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但均属于生态环境部门法体系,在解释和适用上应当遵循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因而,从生态环境部门法体系解释的角度,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违反相关规定,适用《固废法》114条第一款罚则时,应当处100万元—500万元更为一致。


从同类案件处罚力度平衡的角度理解


《固废法》第114条“双罚”制条款的适用争议,最初起源于实务办案中,执法部门在对所查处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高额量罚时所面临的执行困境。


实践中,当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涉案危险废物重量未达到3吨且对环境造成的实害不大,或者即使达到3吨但由于轻微违法合规不诉等原因,未纳入刑事处罚范畴,转而进入行政处罚范畴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固废法》第114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有时存在过罚明显不当,且极易造成后期罚款缴纳执行困难。基于此,有观点提出,针对当事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是否可直接适用《固废法》第114条“双罚”制中的“个人罚”条款即10万元—100万元罚额。


然而,实践中的部分个案是无法涵盖普遍情形的。假设,某单位实施了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涉案危险废物重量为1吨且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某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实施了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涉案危险废物的重量为2.9吨且已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但尚未构刑。在量罚时,若对该单位处100万元—500万元罚款,且对相关责任人也处“个人罚”,而对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仅处10万元—100万元罚款,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当持平的角度来看,同样也是过罚不当。


因此,仅仅由于对某些个案中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时会面临的量罚和执行困难,为了达到量罚数额较低的目的而去选择对此类当事人直接适用《固废法》第114条的“个人罚”10万元—100万元条款,反而会陷入适用混乱、有时甚至是过罚不当的局面。


要敢于适用减轻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不论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以及从同类案件处罚力度平衡的角度,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适用《固废法》第114条第一款时,均建议处100万元—500万元罚额较为妥当。


同时,相关部门要敢于适用减轻、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规定。行政处罚量罚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获利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损害、预防作用的发挥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


2022年8月13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答记者问时提到两点意见:一是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从而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因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二是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对于不在“免罚”“轻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规定。


因而,对于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司法部的最新指导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敢于适用减轻、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规定,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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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16日

2023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设备创新发展论坛


会议初步安排


01

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4月14-16日(14日报到)

地点:陕西 西安

02论坛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 1.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政策与趋势

  • 2.《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 3.《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 4.《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 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解读

  • 6.《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解读

  • 7.医疗废物收费政策和运营模式

  • 8.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关键技术

  • 9.我国医疗废物消毒处理技术进展

  • 10.医疗废物焚烧烟气二噁英控制技术

  • 11.医疗机构废水及污泥的规范化处理处置

  • 12.医疗废物无害化技术验证(ETV)评估体系建设

  • 1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备管理与维护

  • 1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 15.医疗废弃塑料用品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 16.医疗废物智慧运行监管系统

  • 17.医疗废物处置领域投融资机遇与挑战

  • 18.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在线监测等相关设备选型及案例分析

(二)典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参观交流

)专家问诊

本次论坛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医疗废物处置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供需对接

精准对接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论坛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协办单位

四、参加单位

1.从事医疗废物监管、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研发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A类参会名额)。


06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18311153598(同微信)

            15340187079

邮箱:   jinyanyun@51gufe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