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又一省爆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6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医废处置技术和设备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4月14-16日 地点:陕西 延安
会后参观延安国清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会议针对生态环境部先后修订的医废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高温蒸汽消毒、医废焚烧处置及医废消毒处理设施等一系列技术规范
医废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火热报名中...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初、中、高级技能等级证书
本证书是任职、晋升、录用、评级的有力证明、全国通用,无年审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2023年第一批)
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方面,依法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2023年2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收集公布了4家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1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3家煤矿工业污水处理站COD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华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上述3家煤矿委托,对其工业污水处理站COD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期间,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而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凭空填写校准数据,运行维护记录造假,导致上述3家煤矿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
执法人员对COD在线监测设施和运维记录进行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3家煤矿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处罚款73万元、60.9万元、60.9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2年4月15日,华亭市公安局依法对华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运维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的“千里眼”,是推动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按规范要求开展巡检、校准、校验、维修保养,是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准确传输的根本保证。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巡检、校准、校验、维修保养等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完备的自动监测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记录,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负责,并有义务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全过程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目的就是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在此背景下,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顶风违法,在未按相关标准规范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的情况下,擅自伪造运行维护记录和手工校验记录数据,导致3家企业的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触犯了法律,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重拳出击,依法对3家企业进行处罚,并将第三方运维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有效遏制了平凉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
2022年6月20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查看道路移动污染源黑烟车抓拍系统和天水市智慧平台系统发现,经过黑烟车抓拍系统锁定两辆机动车存在冒黑烟上路情况,之后通过车辆车牌锁定该车检测公司为天水某汽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该线索,执法人员对天水某汽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取该公司车辆检测视频和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报告,发现该车辆检测时检测车速未达到检测规范标准要求并存在明显可见黑烟,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判定,车辆检查不符合(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但该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执法人员查看检验报告并调取检测数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和改正情形,通过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和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00元,并罚款16.5万元。
机动车检测机构是把住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关口,也是“蓝天保卫战”重要的一环,本案中天水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机动车检测机构,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未按照规范标准操作、存在冒黑烟现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不良影响,不仅使超标机动车在行驶时排放的尾气污染空气,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件通过视频监控及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率。
2022年9月23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秦安县某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查看“天水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系统”检测视频及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2022年8月24日检测的甘EXXXXX轻型厢式货车和2022年9月13日检测的甘EXXXXX轻型栏板货车,检测过程中车辆机油温度一直为0℃,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有关规定,但该公司当天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报告》。
执法人员对检测视频及检测过程进行检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和改正情形,通过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和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16.5万元。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诊断师”。如果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弄虚作假,“诊断师”将形同虚设,不能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将影响所在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因此必须加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不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集中力量对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极大震慑了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2022年7月7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银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篡改车辆基本信息,未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该公司近期出具的车辆检验监测合格报告,其中10台同型号重型厢式货车检验报告显示:车辆的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大于发动机额定功率,额定转速与车辆铭牌信息显示的转速不一致,剩余1台重型货车检验报告显示:额定转速为3600转/分,实测转速为6027转/分。经统计,该公司共出具11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每台重型厢式货车的环检报告费用为280元。
车辆甘xxxxxx检验合格报告
车辆甘xxxxxx汽车铭牌
该公司擅自篡改车辆基本信息,未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08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机动车开展检测工作。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关口,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责任重大,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放尾气进行检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这些检测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该案件是白银市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首个案件,对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引导作用和震慑效果,对督促白银市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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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16日
2023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设备创新发展论坛
会议初步安排
01
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4月14-16日(14日报到)
地点:陕西 延安
02论坛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1.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政策与趋势
2.《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3.《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4.《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解读
6.《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解读
7.医疗废物收费政策和运营模式
8.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关键技术
9.我国医疗废物消毒处理技术进展
10.医疗废物焚烧烟气二噁英控制技术
11.医疗机构废水及污泥的规范化处理处置
12.医疗废物无害化技术验证(ETV)评估体系建设
1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备管理与维护
1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15.医疗废弃塑料用品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16.医疗废物智慧运行监管系统
17.医疗废物处置领域投融资机遇与挑战
18.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在线监测等相关设备选型及案例分析
(二)典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参观交流
延安国清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于2022年,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主要建设年处置7300吨的专业医疗废物无害化热解处置线。项目处置范围包括: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五大类医疗废物以及医院污泥。医疗废物减量化程度达到90%以上。
(三)专家问诊
本次论坛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医疗废物处置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四)供需对接
为精准对接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论坛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协办单位:
四、参加单位
1.从事医疗废物监管、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五、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个A类参会名额)。
06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18311153598(同微信)
15340187079
邮箱: jinyanyun@51gufei.com
往届会议精彩回顾
2017中国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设备创新发展论坛精彩瞬间
参观北京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