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几大环评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2-10-14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2022年11月25-27日

地点:杭州  

危废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赞助、火热招募中

靳 艳云 15340187079 同微信 


第18期危险废物管理特训营

时间:2022年10月15号-16号

 联系人:靳艳云18311153598(微信

线上培训 专家授课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本证书是任职、晋升、录用、评级的有力证明、 无年审,全国通用

一、 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企业还会存在环境法律责任风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18年2月22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明确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需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因为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而不被处罚,但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企业可以补办环评手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规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订或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都未规定“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因此,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二、 什么是“未验先投”?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形。
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 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是否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四、 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变动属于重大变动?
2015年6月4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规定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截至2019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共发布了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建设、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输变电、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和铝冶炼共二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企业可根据所属行业,对照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判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变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变动。
五、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怎么做?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变动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变动,且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六、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如何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五条规定,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 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的项目类别如何判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六条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八、 危险废物仓库新建、改建、扩建是否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危险废物仓库属于贮存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因此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仓库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 工厂各车间内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是否须申报建设项目环评?
工厂各车间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在存放数量和时长符合应具备“临时存放”、“中转”的合理性,且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准,若企业能做到一天清运一次至工厂集中贮存危废的场所,并保证安全性,则实践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允许企业工厂各车间自建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该种情形下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属于危废贮存仓,不需要申报建设项目环评。
但若此类临时贮存点占地面积较大、贮存数量较多且贮存时间较长,则实践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能将其视同危废贮存仓库,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因此如工厂各车间内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被认定为危废贮存仓库,则企业需要申报建设项目环评。
十、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是否有期限限制?具体是多少?
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应当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是不需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    来源:环保实时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图片来源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ND



往期文章:

汽车维修店的废机油都去哪儿了?汽修行业产生哪些危险废物?

朗瑞环保邀您一起参加第六届危废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正式挂牌成立

注意:《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废止!今年起,危险废物转移要注意这些事项!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各有关单位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的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也将固废综合利用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住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理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提出具体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为“十四五”时期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这些都充分表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前所未有的地位,为危险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为精准理解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在减污降碳战略中的地位和发展规划,把握国家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新要求,充分展示、交流废物处置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无忧固废网、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联合权威机构于2022年11月25-27日杭州共同举办“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产业发展机遇和路径,解决产业难题,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在新历史机遇下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会议初步安排


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2年11月25-27日(25日报到)
    地点:浙江 杭州

二、会议主题

减污降碳背景下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新机遇、新要求

三、会议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时间

会议内容

1125

10:00-21:00

注册报到

1126上午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题报告

09:00-12:00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产业的影响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政策与趋势

无废城市建设与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危险废物排除清单与分类分级管理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与跨区域白名单管理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财政金融政策

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促进减污降碳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进展

典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经验

1126下午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

14:00-17:00

减污——危险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

危废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无害化综合治理解决方案

危废行业的高效脱硫技术与设备

危废贮存库恶臭废气的高效收集系统

危险废物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控制技术

危废行业VOCs源头预防、全过程控制治理案例

协同处置水泥窑炉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问题探讨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危险废物智能化破碎整体解决方案

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危险废物智能仓储系统

17:00-18:00

对话:减污降碳,推动危险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

1127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

09:00-18:00

降碳——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危废资源化企业碳中和与碳核算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新技术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废酸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锂电池资源化利用技术

含油污泥工业连续化综合处理成套工艺及装备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技术与设备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与案例

冶金电弧炉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实践

无氧热解技术装备在危废领域的应用

协同增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水泥窑协同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诊断与提质增效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危险废物包装标准化探讨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二)专家问诊

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技术或装备需求,以及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危险废物政策制定、环境管理、危险废物鉴别、设施运营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政策对接、技术推广难,以及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案例,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洽:为更好地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5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04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承办单位: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固废资源化研究室

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赞助单位:

 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厚源环境资源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05

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06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07

联系方式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5340187079 (微信同步)  

办公电话:18311153598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往届会议精彩回顾



往届会议回顾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8311153598(微信同步)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