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污染环境案!涉案49人!违法处置危废4505吨!固废不是你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小心坐牢!

发布时间:2022-08-27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2022年10月14-16日

地点:杭州  

危废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赞助、火热招募中

靳 艳云 15340187079 同微信 


随着主犯段某怀的宣判,由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历时三年之久、49人的“4·10”特大跨省污染环境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段某怀在没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为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等地的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收取每吨350元到400元不等的处置费。段某怀伙同亲属段某尊等人,联系当地赵某某等人提供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地点,并雇用杨某某等17名司机将这些危险废物运输至山西省古交市、阳曲县、太原市杏花岭区、娄烦县和静乐县交界处的九处地点,以“土炼油”或直接倾倒填埋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4505.5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3211.9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案发后,经初步研判该案属典型“刑民交叉”案件,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刑事起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推进,同步提出取证重点。移送起诉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涉案的危险废物源头、组织者、倾倒地提供者、运输司机等被告人,以其实际参与的数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共同赔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处置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4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古交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诉求,判处共同侵权人在1600.4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1

组合办案力量,确保高效审查

由公益诉讼部门承办该案,在刑事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还要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破坏生态环境、侵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是既涉及刑事犯罪,也构成民事侵权的典型“刑民交叉”案件,由同一部门办理,利于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审查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节约了审查时间,确保了办案效率。

02

合理前置程序,实现证据共享

在刑事案件办理初期就同步介入,同步取证,合理前置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解决了刑事程序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交叉问题。对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审查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节约了证据收集时间,确保了证据质量,实现了刑事证据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享。

03

督促认罪认罚,兼顾成本效益

将生态损害赔偿纳入认罪认罚从宽的考虑因素,督促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认赔”,积极与被告人就犯罪造成的环境损害及生态修复等事项达成协议,以获得从轻量刑的机会,最大化的促使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刑事检察与民事公益诉讼相融合,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兼顾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做到罪责相当,成本效益相匹配,刑民责任相一致,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效果。

典型意义

事关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结不是最终目的,检察机关不仅要惩治犯罪,也要当好公益保护的代言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客观现实所需,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避免了裁判矛盾,保障了司法权威,形成了合力监督的新局面,最大化的促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得到救济。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出发,积极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责,参与社会治理,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能动履职,发挥好检察职责,讲好检察故事!

        案件一: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罚10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0月20日,环境监察人员对当地一家电动车经营部危险废物铅酸蓄电池收贮及处置情况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门店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店做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行政命令,和处以1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案件二:将废电池卖给无资质回收商,罚20万

        环境执法人员发现另一家电动车门店,将废旧铅酸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店做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规范化危废库的建设,并将废旧铅酸电池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行政命令,和处以2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来源:淮南人民政府) 

        简单来说,就是新《固废法》增加了对非法回收和储存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在处罚金额方面。劝诫门店和回收商合法收集、贮存、利用。

        国家专门制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主要包括4大类物质:

      02、
      碰到危险物品怎么办?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因违法管理危险废物而受到行政处罚时有发生,也有个别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而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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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觉得企业小,不可能有危险废物产生。机器维修产生的废油也属于危险废物哦。危险废物管理是有名录的,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环保部、发改委和公安部于2016年6月14日联合发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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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危险废物,但未向环保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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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储存不规范。危险废物的储存是有国家标准的,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具备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企业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之外,企业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应符合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也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要注意哦,不能将危险废物储存或丢弃到一般生活垃圾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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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或不设置。关于标志或标签国际是有规定的,详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 1556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仓库门外的警告标志长这样的啦~

      其大小、颜色都是有规定的。等边三角形(边长不小于40cm),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警示作用,所以必须醒目哦~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张贴的标签长这样的:

      上图中的危险废物类别根据实际张贴相应图标或印制相应图标,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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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管理台账问题。管理台账和联单的要求是一致的,要如实、准确填写,并保存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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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注意事项:若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会异味的,应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若储存的为流质或半流质等易散落的危险废物的,必须设施收集设施,如收集井。

      7、对于润滑油机油的空桶,碱性清洗剂的空桶除了交给危废处理公司处置还有什么其他合规的处理商?

      答: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上明确表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所以为什么现在生产商不回收了,因为没危废经营许可证,而且又不能用于原用途(每种油漆的MSDS不一样,怎么做原用途?),环保平台建议不焚烧,为你对接利用处置商,最低3000元/吨,合规合法处置。

      8、我们公司刚签了危废处置合同,去环保局备案,不让备案,说环评上没有,怎么回事?

      答:有些企业由于工艺、设备或产品的更改,需要做“环保三同时”或补充环评,2017年新“环评法”,参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如果仓储堆不下,也需要去区环保局做情况说明和管理预案,在线备案通过即可转移。

      9、我们公司最近被环保局抽检了,说要我们提供实验室危废的台帐,这个台帐需要哪些资料。

      答:实验室危废从采购、入库、领用、剩余去向,都需要做登记,并注明日期、登记人,基本元素:名称、数量、包装、领用用途、领用日期、废弃数量、废弃日期、管理人。

      10、最近公司上了新的VOCs设备,是用活性炭吸附的,环评上废活性炭是危废,需要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吗?

      答:活性炭需要定期更换,做好更换的记录台帐;更换次数除了根据环评上的产量预估,需要定期做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数据是否达标,特别的化工、印刷、涂装行业;废活性炭的处置签约合同,每年要走一次转移联单。

      11、公司有一些过期的水性油漆,是危废吗?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是危废,编码为900-299-12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12、水性油漆是不是不列入危废了?

      答:前期环评上已列为危废的,或是新增工艺产生的,都不能随意处置,需要走重新鉴定流程;关于有些企业未作鉴定而处置的,后续一旦被查到检测出有重金属超标,或是二甲苯、乙烯等有害物质超标,企业负全责。

      13、我们今年危废备案的量已经满了,但是危废处置单位不出货,我要重新找处置单位,可以再备案吗?

      答:可以的,我们上海平台有两家这样的企业,一家在闵行,一家在青浦,去环保局做了说明,重新签处置合同,重新备案,重新走联单,环保局会取消前一次的备案。

      14、我司危废的量特别少,一年下来也没有多少公斤的,可不可以不每年都处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危废常见问题

      1) 危险废物贮存是否规范,不得露天堆放;

      2) 危险废物贮存地及包装是否有标识,需要有清楚、正确的标识;

      3) 危险废物自建处理装置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4) 部分企业没有危险废物清晰、详细的台账;

      5) 是否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分类;

      6) 是否按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相关信息的申报和执行联单制度。

        检查什么

      检查危废暂存、处理、处置场所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是否符合相关选址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危废暂存场所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环保标志:须设置危废标志牌。

        企业应如何做好固废处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待运危险废物要设置专门容器储存,危险废物必须交有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理。

       1)危废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根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单位对危废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尽可能通过回收利用,减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和资源化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不能焚烧、填埋等。项目危废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并执行遵守手续与制度。

      2)危废收集:危险废物需要用专门容器,根据成分进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必须与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相结合。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各种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和特性

      3)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选址要合理,并且需有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及废气、废水收集设施;

      4) 危险废物的包装材料不能与危险废物进行相溶和反应;

      5) 企业需要有符合规定的标签和标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6) 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及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申报;收运人员出车前应获取废物信息单(卡),明确需收运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做好收运准备,如:包装物及防护装备等。危险废物装车前,根据信息单(卡)的内容对废物的种类、标签、包装物的密闭状况进行检查、核对,对接收的废物进行确认,符合包装、运输要求时才能接收。同种类的危险废物不宜混装运输,特殊情况下需混装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危险品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可能情况下绕过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区、疗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7) 企业需要有清晰、详细的台账;五联单执行情况,企业需要有齐全的转移手续对危险废物进行交换转移。(来源:奉贤环保,网优危废编辑)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

    创新发展大会


    各有关单位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的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也将固废综合利用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住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理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提出具体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为“十四五”时期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这些都充分表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前所未有的地位,为危险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为精准理解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在减污降碳战略中的地位和发展规划,把握国家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新要求,充分展示、交流废物处置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无忧固废网、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联合权威机构于2022年10月14-16日杭州共同举办“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产业发展机遇和路径,解决产业难题,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在新历史机遇下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2年10月14-16日(14日报到)
        地点:浙江 杭州

    二、会议主题

    减污降碳背景下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新机遇、新要求

    三、会议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二)专家问诊

    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技术或装备需求,以及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危险废物政策制定、环境管理、危险废物鉴别、设施运营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政策对接、技术推广难,以及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案例,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洽:为更好地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5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04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承办单位: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固废资源化研究室

    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赞助单位:

     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厚源环境资源技术有限公司

    05

    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06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07

    联系方式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5340187079 (微信同步)  

    办公电话:18311153598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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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8311153598(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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