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取消所有不必要环保执法!环境部:坚决杜绝执法乱作为,防止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顶格处罚!39种情形可减免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以及第一批免罚清单施行情况,组织编制了《免罚清单(第二批)》。
《免罚清单(第二批)》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领域共12条。具体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排污许可制度方面(4条)。对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传输数据异常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条、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水体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2条、与水污染防治领域共用1条)。对向大气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六)噪声污染防治方面(1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条)。对未按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八)环境应急管理(1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体现容错纠错理念。该条属全国首.例。
(二)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体现容错理念。
(三)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体现容错纠错理念。
在2022年7月1日《免罚清单(第二批)》生效实施前,当事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
本条中常规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质:1.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十五、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
创新发展大会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的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也将固废综合利用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住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理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提出具体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为“十四五”时期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这些都充分表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前所未有的地位,为危险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为精准理解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在减污降碳战略中的地位和发展规划,把握国家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新要求,充分展示、交流废物处置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无忧固废网、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联合权威机构于2022年10月14-16日在杭州共同举办“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产业发展机遇和路径,解决产业难题,实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在新历史机遇下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一、时间与地点
二、会议主题
减污降碳背景下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新机遇、新要求
三、会议初步安排
(二)专家问诊
(三)供需对接
04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承办单位: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固废资源化研究室
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赞助单位:
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厚源环境资源技术有限公司
05
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06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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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联系人:靳艳云
电话:15340187079 (微信同步)
办公电话:18311153598
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往届会议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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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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