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5-01-04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部署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决定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


会议认为,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事关政府公信力,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必须深化改革,建立过硬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措施,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厉行节约,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把宝贵的公共资金花在刀刃上。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一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求突出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取向。二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明确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措施,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地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三是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四是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让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据了解,从2003年4月起,财政部便开始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此后,几乎每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都将制定条例列入其中。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查阅了最近9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发现,条例制定的进程在2009年出现转折。从2006年到2008年,条例都被列为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将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此后6年,条例一直是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重点。《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还在立法目的上将条例归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之一。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国货物的界定、工程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等业内讨论较多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明确。在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4000多条意见。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其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建设中行政法规缺失的不足,不但对《政府采购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和阐释,还将多年来改革过程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吸纳其中。


多年来,财政部始终在大力推动条例的制定工作。仅2010年,财政部就4次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修改,并赴黑龙江等地实地调研工程采购等问题,还组织召开了两法实施条例衔接专题研讨会,深入分析了两法的立法基础和执行中的差异并提出了衔接方案。此外,《财政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也显示:在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财政部今年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罚则。


新闻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