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28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京政发〔20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服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和创新首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健全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重点,以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努力强化诚信意识,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体市民自觉的行为规范,为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建设目标
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分两阶段实施建设。
一是全面推进阶段(2015-2017年)。到2017年,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成,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初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基本建立起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与运行机制。
二是巩固提升阶段(2018-2020年)。到2020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建成国内领先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规范运行的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一是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是完善政府诚信制度。健全政府守信践诺考核机制,坚持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依法做出的行政决策、政策承诺、签订合同的履约兑现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断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加强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建立并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并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是强化政府诚信示范引导。进一步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弘扬诚信价值理念,使诚实守信成为自觉的行为规范。
(二)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是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整合和完善交易信用信息;充分利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积极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扩大信用交易规模。
二是提高行业诚信自律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准入与退出信用审核制度、信用自律管理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守信履约和诚信自律。
三是强化市场信用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以生产、商贸流通、食品药品、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和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加大企业信用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是健全社会诚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及居民个人的诚信管理,以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加大对制假贩假、盗版侵权、诈捐骗捐、价格和服务欺诈、学术不端和舞弊、骗保、黑中介、黑用工、电话和网络欺诈、造谣传谣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水平。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提升社会组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其公信力。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不断提升诚信自律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重点人群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档案,在资格资质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工作环节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引导全社会恪守职业操守和诚信行为准则。
(四)加快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一是推进司法公开。推进审判信息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等不同主体的信息公开体系。深化检务公开,建设覆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法公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国家赔偿等案件信息;完善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制度。大力推行公共安全领域执法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完善重要和热点案件新闻发布制度,不断提高执法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化狱务公开,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方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是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倒查问责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大对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形成公正诚信的社会风尚。
三是加强司法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全市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健全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引导司法从业人员严守道德底线、恪守诚信准则,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快行业和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公开、共享、应用的基础条件。进一步整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产生的政务信用信息,保障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行业和领域间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二是推进社会征信服务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征信服务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服务。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建立面向不同行业领域和服务对象的专业化征信服务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征信产品与服务。
三是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搭建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加强与社会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建设,推进与国家和其他省区市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六)加快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建设
一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全国领先、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从业资格认定、技术职称评定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加强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产品研发与创新,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强信用从业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二是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制度、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查询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和投诉的受理及处置流程,形成维权监督机制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权益保护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共同打造信用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
(七)加快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一是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与激励。加快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自律管理中对守信会员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引导企业使用信用产品,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提供优惠和便利服务。
二是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基础上,加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自律管理中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披露和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业性约束与惩戒。在各领域广泛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与惩戒。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道、群众评议等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和谴责力度,形成社会威慑力,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与惩戒。
三是加快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依托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共享交换与应用,实现信用奖惩联动。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轻微失信主体给予教育引导,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公开披露、退出市场等措施,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八)加快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一是大力弘扬传统道德文化。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和时代价值,创作弘扬诚信的文艺作品;建好用好道德讲堂、论坛讲座,发挥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文化服务中心等作用,通过多种传播手段,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树立诚信典型。
二是全面开展诚信普及教育。重点加强对公务员、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人员等公共服务人员的诚信教育,引导其率先垂范。将诚信教育覆盖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引导广大师生加强道德修养,以诚立身、诚信做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养,引导员工诚信执业。
三是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实践主题活动。将诚信建设要求作为创建文明区县、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标准,引导各行业、各领域开展有特色的诚信教育实践主题活动。持续开展“质量月”、“安全生产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和“诚实做人守信做事”、“征信知识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传统美德。
(九)加快推进创新示范工程建设
一是全面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继续完善中关村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推动园区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建立健全园区信用管理与服务制度,在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科技型企业融资、企业信用培育双百工程等支持政策中使用信用产品,不断优化园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健全园区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信用服务产品质量评价体系。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资金融通、市场开拓、风险管理等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信用服务。充分发挥园区社会组织作用,完善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与培训活动,引导园区企业树立诚信品牌,提升信用价值。
二是深入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鼓励围绕商贸聚集圈、服务业聚集圈、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圈,深入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开展行业和市场管理、公共服务、执行产业引导促进政策等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推动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营销推广、市场交易、风险管理、资金融通等提供信用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是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整合信用信息,形成高效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更新、管理和开放应用机制。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扩大小额信贷、保险、投资等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产品,切实使农户、农村小微企业以良好的信用记录在生产生活中得到实惠、受到保障、增收致富。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引导农户、农村企业诚信经营,大力推动农村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发展。
四是大力推进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创新示范。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工作机制,在信用制度标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市场、联动奖惩机制等方面开展创新示范。建立相对统一的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实现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形成跨地区行业监管联动机制,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共同发展。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信用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完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具体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积极推进。
(二)完善制度标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相关制度,落实全国统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等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信用产品研发应用、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