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 北京市关于2015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5-03-10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5]2号)和《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精神,特制定北京市2015年申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方案: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为在北京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备文化产业资质的其他单位。
二、申报时间
(一)3月18日前,项目单位按照行业分别上报至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资办、市商务委(受理范围及联系人详见附件),逾期不再受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纸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严格把关。
(二)3月24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资格和要求的项目排序汇总报至市财政局。
(三)4月8日前,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经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论证和预算审核。评审小组拟由财政部驻京专员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资办、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以及行业专家组成,对项目内容及预算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我市申报项目,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其中,文化出口奖励由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征集、审核。
(四)4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撰写资金申请报告,上报财政部。
三、北京市相关补充要求
(一)严格控制补助类项目个数。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切实规范各类优惠政策。申请补助类项目个数不超过全部项目个数的1/2,鼓励项目申报企业使用保费补助、贷款贴息、债券贴息、奖励等间接方式。
(二)对于积极利用金融工具的文化金融融合类项目优先支持,其中贷款贴息类项目本金已偿还完的优先考虑;对于市属已转制院团的优秀创新项目可申请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对于以前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及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的企业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图片文件容量大的请压缩)。纸质文件需装订成册,报送一式三份。纸质版资料需加盖公章。
(五)申报条件及其他要求详见财政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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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