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0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负担,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5〕126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该文件有关要求,我局将暂停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128008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收费”,其中“128008001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12800800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两个以上产品单元)”;对小微企业免征“124004已生产药品登记收费”项目中“124004001已生产药品登记费”,“124007新药审批收费”项目中“124007001药品审批收费”。
二、小微企业认定参考程序(暂行)
涉及我局有关执收单位,在收费过程中,可参考如下程序认定小微企业,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程序。
(一)提交资料。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药品生产企业可参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第四(二)条,药品研发企业可参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第四(十六)条),应主动向执收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二)资料审核。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执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并免征有关收费。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应当在办理收费前主动申请小微企业资格认定,未提供认定申请的,应遵照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企业应当对申请小微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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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