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为什么成果转化不尽人意?首先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3-25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导读] 3月23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第一个发言的全国政协委员、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潘复生提出,要解决好非物质和非货币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问题。

为什么成果转化不尽人意?

全国政协委员热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3月23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第一个发言的全国政协委员、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潘复生提出,要解决好非物质和非货币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问题。

要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要解决好收益分配问题,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利益;要重视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大专利侵权行为惩罚力度。围绕法律修改,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协商讨论、建言献策。

产学研结合关键是调动企业积极性

此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在第22条—第28条进一步突出了企业地位,发挥企业作用。

“为什么我们几十年推动成果转化,想尽各种办法,成果转化却不尽人意?”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化工大学能源工程中心主任刘振宇换位思考,认为实际还是企业动力问题。

座谈会上,产学研如何结合也是讨论热点。

站在企业角度,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柳传志分享了自己的一个观点:一个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科技力量,仅靠转化别人的技术,企业是不能生存的。

对草案第26条“鼓励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柳传志双手赞成。他认为,此举将让企业的人参与到项目研发中,形成自己的科技队伍。

全国政协委员、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研发资源规划部主管马力认为,从立项到最后评估,应有企业技术专家参与,以避免学术思维,减少走弯路。此外,为鼓励产学研深度合作,可以成立利益共同体,这样高校有积极性,企业投资也有积极性。

奖励20%高了还是低了?

目前草案第44条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

全国政协常委、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夏涛认为,一定要提高成果转让、许可收益,可以增加到40%甚至60%,“否则大家都没有积极性,特别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难度更大。”

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加速器分会副主任高杰在发言中认为,目前需要的是类似当年小岗村那样的改革,用让一部分科技人员先富起来的理念进行智力输出的体制改革,以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智力输出效率和水平低下的瓶颈问题。

但也有人担心,法律修改以后,是否会出现一帮百万、千万富翁?

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说,美国法律以及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政策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或者报酬一年一般不超过15万美元,公共高校科研机构具有公益性的教授和科研人员不能成为追求个人盈利的人,其主要任务应该是培养创新人才,向社会提供创新性成果。

他同时认为,现在没有规定奖励比例上限,一些地方奖励的比例超过70%甚至90%,结果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都是个人行为,导致技术转化机构和团队建立不起来,而科技成果转化绝对不是靠科学家、职务发明人一个人就能转化出去,如何把科研做好?这可能需要在分配比例上进一步明确。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则提出,要注意法律的衔接。

草案第44条规定奖励和报酬的标准分别为20%和5%,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是10%和2%,虽然草案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主体既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也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但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存在问题。

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高水平、大规模知识产权创造和有效运用,首先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不少与会人员表示,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草案对职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足,特别是第42条的规定不全面。”宋河发说,目前职务发明人或者亲属私自将单位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情况还是存在的。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志雄提出,要增强对成果转化行为的法律约束。现在草稿授权性法规太多,大部分都是可以、鼓励、应该,要加强这部法的法律约束性,义务性、禁止性的内容,在法律上要规定清楚。



来源:中国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