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4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本市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征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免征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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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