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科技部力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发布时间:2016-03-16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科技部3月15日召开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新闻解读会议。(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参加会议的代表有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调研员赵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所所长陈宝明研究员。科技部办公厅副主任孙玉明同志主持。该会议有关领导和同志就科技成果法的背景和内容做了详细阐述。

一、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背景与意义

《若干规定》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根本途径,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在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国际上看,创新资源已成为国际战略资源,各国对于科技成果的争夺日益激烈,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果已成为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打造国际竞争优势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效,有力地支撑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也日益明显。例如:在实践中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包括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对科研人员的奖励落实不到位,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不健全,中介机构实力不强,人才缺乏;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若干规定》明确,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出迫切要求,亟需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发展新产业和新业态,有力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幅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为确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法律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文件主要内容

据悉,《若干规定》重点从“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三方面,对各方面广泛关注、需要在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制度做出规定。

(一)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一是明确国家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鼓励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二是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后的部分,应充分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三是明确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时间。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本单位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四是国家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科研机构、高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的的有关政策。五是明确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明确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目前这一政策比发达国家激励力度更大,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可以从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发明人,但不能超过15万美元,如果超过需要美国总统批准)。二是完善兼职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制度。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三是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四是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方式调动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应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政策,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五是单位领导在履行尽职义务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

(三)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导向。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时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之一。二是对绩效突出单位加大支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科技成果年度报告情况,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三是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四是研究制定符合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若干规定的考虑

下一步要做好法律颁布后的宣贯落实。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培训。组织媒体和网站对法律修订内容和制度安排进行持续宣传报道。开展法律宣讲培训,在科技界进行宣讲,邀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财政科技计划承担单位等参加。二是研究制定符合部门、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各部门、各地方应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三是加强法律实施评估和检查。通过科技成果年度报告等相关手段,加强对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监测评估。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 :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