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税收专题之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2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编者语:

北京市科技企业数量众多,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开说是重要的税务优惠扶持政策,在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规范企业研发发费用管理、减轻企业税负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认真研读新政变化掌握新政的要点和指导方向,将有助于企业更好的享受此政策,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轻装上阵”


政策背景: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政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期我们将通过对比财税〔2015〕119号与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全面剖析新政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变化,以帮助企业在进行新政要求下顺利进行加计扣除工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层面确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号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年年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在此背景下,财税〔2015〕119号在规范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政策基本取向是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本期内容,我们将加计扣除新政与原政策进行对比,从8个方面的变化全面解读新政变化。



“8大变化”


变化1:适用企业


解读:

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更大的意义在于修补完善原有政策,事实上,“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原有规定下,也难以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也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变化2:适用行业


解读:

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变化3:研发活动范围


解读:

对比新老政策,整体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具体变化点包括:

(一)在“科学与技术”界定时去掉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表述累赘,通常“科学与技术”就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之前是更多为了强调;二是避免“一刀切”,尤其随着产业融合的加速,各种产业类型层出不穷,尤其以文化产业为代表的一些新兴产业,很难去界定是“科学技术”还是“人文社科”,去掉这一表述,避免了实际管理中政府部门的“一刀切”,事实上扩大了行业范围。

(二)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由此带来两个效果:一是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二是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三)在新政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专门提及“创意设计”活动,并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体现了国家对于创意设计(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的大力支持。


 


变化4:研发费用范围

解读:

对比新旧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变化,解读如下:

(一)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明确分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费用相关费用。

(二)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三)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

(1)外聘人员劳务费;

(2)专家咨询费;

(3)试制产品检验费;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变化5:由“专账”到“辅助账”

解读:

新政由之前要求“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大大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是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他没有特定规范。新政要求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目的是全面了解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考虑到许多中小企业专账管理的难度,企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尽快完善2015年以及追溯年度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体系。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企业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二)在原始凭证收集方面,华税总结常见的情形,如下:

1. 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财务或人事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2. 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

3. 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4. 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5. 折旧费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6. 摊销费,以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

7. 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6:设置3年的追溯期

解读:

是一重大利好政策!据此,企业未来认为其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时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变化7:减少审核程序

解读: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科委“项目鉴定”也并非“前置”程序,但是在实操中,许多地方为了便于管理,“一刀切”的将科委项目鉴定设置成享受优惠政策的前置程序。新政明确,企业以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先进行“项目鉴定”,而是改由税务机关把“有异议”的项目“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一程序的改变,有利于提高企业申报的成功率,但是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相关管理的要求。


新政虽然不在要求由企业“主动”向科委提交鉴定材料,但是为了后续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要求,企业依然应该准备相关的材料,可以参照老政策下企业向科委提交的材料(北京为例):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在线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导出打印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变化8:委托研发处理

解读:

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而从实际来看,老政策设置的门槛会使得扣除的范围大打折扣,实际“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



总结

三部委联合发文,后续检查将常态化

新政是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文,相比较于国税发〔2008〕116号由国税总局单独发文,在法律的层级上有所提高,同时也意味着后续的管理,不仅有税务机关的参与,还有财政部、科技部门的全面参与,这对企业研发费用申请及后续管理提出更高了的要求,尤其在研发项目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将会面临来自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门的检查。同时,按照新政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由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的部门检查将会常态化,企业应该加强相关凭证资料的准备和归档,以顺利应对各项检查带来的挑战。


内容编辑: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