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政策“早播报”:2016.08.25

发布时间:2016-08-25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活动预告

国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召开基本建设政策培训会的通知

一、培训内容:《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二、培训对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一级单位),每单位2人;各区财政局经建科(含预算评审部门)相关人员,每单位3人;市财政局相关处室人员。三、培训时间及地点2016年8月26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1号世纪华天大酒店。联系人:何玲;联系方式:88418057、18513418057

http://www.bjcz.gov.cn/zwxx/tztg/t20160823_622850.htm


新政速递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追责涉及到以下方面: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资金管理方面;风险管理方面;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8/23/content_5101590.htm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代偿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3亿元、市财政预算2亿元、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代偿项目追偿回收款等。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项目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部分补偿。

http://www.bjcz.gov.cn/zwxx/tztg/t20160823_622847.htm


3、组织申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与近日开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一、总体要求

项目的服务对象要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要为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结构调整、高精尖产业发展、京津冀一体化协同能力提升,提供重要服务支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空间载体等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环境、提升信息化水平等进行的建设或改造;支持产业疏解、升级,对利用厂房及楼宇建设或改造成为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的投资不得低于30%,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70%。

2.请于2016年9月15日前完成本次项目的推荐工作,将推荐材料(推荐函、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推荐项目汇总表请务必从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ujian@bjeit.gov.cn。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胡健 联系方式:57587752)

 http://www.bjeit.gov.cn/jxdt/tzgg/206310.htm


4、中科院、科技部出大招,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日前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8/t20160824_127365.htm


5、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4个条件: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6个条件: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8/t20160824_2400260.html


最新通知

关于公布2016年度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申请项目初步审查结果的通告

在2016年度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项目申请期内,共接收来自30家依托单位的37项申请。依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及《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基金项目申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37项申请均符合申报要求,予以受理。

http://www.bjnsf.org/nsf_tzgg/201608/t20160823_10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