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税收专题之七: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发布时间:2016-08-30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编者语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已成为重要的企业类型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中,以先进技术为核心竞争力,以服务是核心模式的运营方式满足了各行业中逐渐细化的技术服务需求,作为经济“新常态”下重要的企业类型,国家对于高技术服务产业及从业企业不断加大的支持力度,从多个方面助推企业发展,本期内容我们聚焦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的优惠税率为大家进行全面的梳理。

《认定》重点摘要及优惠政策梳理 

一、认定条件与程序

(一)认定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提交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市商务委进行合同执行额登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企业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三)评审流程

认定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在市科委网站(网址:http://www.bjkw.gov.cn)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进行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四)有效期

按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当年至2018年12月31日。

(五)认定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审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认定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六)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经认定及通过审核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5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经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交送认定小组办公室。复核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七)其他事宜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格。


二、优惠税务政策详解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具体来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包含以下三类: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3.限制条件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政策一)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4办税指南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政策一)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政策一)

5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直接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次“减:减免所得税额”。

2).汇算清缴

(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直接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次“(五)其他”。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次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收金额列”。

6.注意事项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3).财税〔2010〕65号的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是否能继续延续以做好准备工作。

典型问答


提问

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 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回答

2. 我公司已认定为技术先进型企业,请问在工资、职工教育费方面有何优惠?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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