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同时,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2017年9月《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下面动源君结合《办法》为大家划重点。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2)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明确规定“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3)2017年9月,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和《意见》要求,制定《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什么是开放共享?
开放共享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3.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为主要范畴
《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指由政府预算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既包括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门、单位立项建设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类风洞、超算中心等。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4.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怎么管理?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管理单位需要做些什么?
(1)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如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3)与用户订立合同。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4)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6.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1)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2)采取分类考核方法。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不同特点分步进行考核。
(3)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独作为考核对象,其他大型仪器以管理单位作为考核对象,对管理单位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进行整体考核。
(4)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考核结果将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
一是后补助机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
二是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的查重评议要结合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还要采取核减下一年度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处罚。
三是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