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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

编辑:本站编辑 点击: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降低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科研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科技创新活力,北京市决定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并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与北京市科委共同组织实施。根据《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科文〔2014〕2515号)(详见附件1)等文件要求,现将创新券有关启动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具体要求详见管理办法)。对其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二、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
  首都科技创新券由经过认定的推荐机构组织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进行申报。2014年度创新券共有33家推荐机构(详见附件2),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根据自身所在行业、领域等特点选取相应的推荐机构,各推荐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择优选取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登录“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cxq-bj.cn)填写《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具体详见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创新券的申请与发放工作。
  三、创新券的使用和兑现
  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通过专业服务机构(详见附件3)到指定的开放实验室(实验室清单详见附件4,每家实验室详细介绍请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科研服务活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须在合同中明确使用创新券及其相应额度,同时在首都科技创新券申报系统”及时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完成创新券的使用。为保障创新券的有效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将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对于发放和使用不力的创新券予以收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分配。
  办公室根据创新券使用情况于2015年1月中旬、2月中旬、3月中旬进行三次结算,专业服务机构需凭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详见管理办法),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并公示后进行兑现。2015年3月15日起停止创新券的发放及兑现工作,不再接收创新券相关申请。

咨询电话:
  010-62577304-816/819(联系人:刘罡、张瑶)
  010-66152159         (联系人:毛振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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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文件:3、首都科技创新券2014年度专业服务机构服务目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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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