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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校十条:一、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

编辑:本站编辑 点击: 来源:中关村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政策内容: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高等学校自主处置权。高等学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批,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关键词:公开交易、自主审批
    政策解读: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2008年以来,北京市相继出台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和《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的意见》(京财文〔2011〕2028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于有限额规定的资产处置,限额以下的处置行为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京校十条”是乘着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东风、在习总书记到中关村调研时提出的“勇于破除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指示下,所出台的激发高校科技创新活力、辐射带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部力作,也是政府部门主动作为、转变职能、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在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以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完善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支持和协调,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激发和释放市属高校科技资源价值,进一步密切北京市属高校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深化产学研合作,强化需求导向意识,以服务求发展,以贡献求支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落地,为辐射带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本条政策是对现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深化补充。“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行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是尝试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赋予高校自主处置权,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转让、对外投资进行审批”是对财政部第36号令的进一步深化;“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实施许可等进行审批”是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积极探索。